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56號原 告 林冠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成、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