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筱雯
- 原告鄭宸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60號原 告 鄭宸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 年度雄救字第2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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