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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60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60號

原告
鄭宸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 年度雄救字第2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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