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原 告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恂聖發支付命令,惟張恂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0 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