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62號原 告 林瑞財即明耀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