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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告
瑞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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