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2號原 告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瑛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40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