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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原告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0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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