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 原告
-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0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