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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原雄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原雄簡字第1號

原告
羅佩秦
被告
賴建旭

      盧葆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對訴外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李米琇、簡景祺、陳宥嫺、陳葦潾等人提起訴訟,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01 年度雄國簡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該案承審法官即被告賴建旭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行調查程序時,濫用法官職權,以原告辯論時提及「土匪」等語,故意教唆書記官湯正裕於調查筆錄不實記載為「因為他們是土匪」,等同於公然侮辱原告,將致原告可能受公然侮辱之訴追,已構成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等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嗣對被告賴建旭、湯正裕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在案(案號:101 年度他字第4551號),詎承辦檢察官即被告盧葆清竟逕為簽結,被告盧葆清判斷該案顯然不公正,已觸犯枉法裁判罪,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賴建旭、盧葆清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50,000元之慰撫金。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盧葆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賴建旭經合法通知雖未到庭,惟具狀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12 條規定,製作言詞辯論筆錄為書記官之職權,縱有記載失實,關係人亦僅得依同法第216 條第2 項之規定而為異議,不生偽造或變造問題。前揭調查筆錄係伊基於開庭時見聞而記載,並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如認筆錄記載有誤,本得異議而聲請補充或更正,核與偽造、變造無涉,伊就前揭調查筆錄之記載實無任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因果關係之存在。且被害人就加害人不法侵害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賴建旭有上述調查筆錄登載不實之行為,而致其名譽權受侵害,惟就其名譽權遭侵害一情,未見其提出任何實證,又其雖表示前揭調查筆錄之記載可能使其遭告訴公然侮辱,惟其亦自承並無當時在庭之人向其求償或提告(見本院卷第75頁),且原告於該案開庭時,確有陳述「對我這種跟土匪一樣」等語,而以「土匪」一詞形容該案被告,有原告提出之當時開庭錄音譯文及前揭調查筆錄可證(見高雄地檢101 年度他字第9377號卷第4 、6 頁),是被告賴建旭據此指示書記官製作前揭調查筆錄,實難認有何筆錄登載不實而致原告名譽權受損之情形,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顯不該當,故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賴建旭賠償慰撫金60,000 元 ,洵屬無稽,不應准許。

㈢又原告固主張被告盧葆清構成枉法裁判罪,為此求償云云,然被告盧葆清並未因簽結101 年度他字第4551號案件而遭起訴或判刑,此為原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76頁),原告僅空言泛稱被告盧葆清枉法裁判,所述自不足為採,況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乃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自無由原告個人主張受害而請求賠償之餘地,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盧葆清賠償慰撫金50,000元,同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原雄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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