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勞小字第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陸威達
- 原告
- 李文宏
- 被告
- 立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強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勞小字第53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陸威達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宏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陸威達、李文宏主張:渠等受僱於被告公司,惟被告公司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跳票後,法定代理人即行蹤不明,迄今尚分別積欠原告陸威達、李文宏103 年9 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4,800、31,800元,爰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薪資,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薪資存款帳戶存摺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