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熙聖
- 法定代理人葉忠
- 原告李世緯即李伯俊
- 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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