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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原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告
簡進鎮

      江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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