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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原告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告
劉芊華
訴訟代理人
劉清課

      劉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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