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叔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3 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