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 原告
- 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翰
- 被告
- 台州溶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37,13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份及本院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