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4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德
- 被告
-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凃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144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4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2 人於102 年7 月23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3 年1 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207,800元,受款人為原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其上並記載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 計付。詎被告迄今僅給付191,500 元,尚欠票款1,016,300 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1,09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合計 11,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