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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原告
潘明昇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嘉恩人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訴訟代理人
蘇清順
被告
許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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