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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32號

原告
邱冠豪
被告
沈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則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3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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