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蔣文萱
- 法定代理人鄭智遠
- 原告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吳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被 告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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