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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原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吳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被告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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