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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上訴人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1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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