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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6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石精密量校科技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9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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