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