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 原告
- 華陀扶元堂生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8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