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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22號

原告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依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依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5,783 元,應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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