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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告
祥豪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席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06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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