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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吳鴻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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