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林記弘
- 當事人林新源即正立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22號原 告 林新源即正立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銀晚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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