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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27號

原告
銳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世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五龍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7,500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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