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
- 原告
-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契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8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