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吉田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詮宏綠能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
,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