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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82號

原告
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詮宏綠能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詮宏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

,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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