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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請人
盛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良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勁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因相對人駕駛聲請人所有之車輛造成損壞之侵權行為致聲請人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85,638 元,因而請求調解,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85,6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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