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47,964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