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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請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47,964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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