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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聲請人
王伯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余枝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9日所為之異議駁回裁定,於抗告期間內即104 年1 月14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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