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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4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40號

再審原告
王伯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余枝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 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4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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