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熙聖

原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