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 原告
- 李世緯即李伯俊
- 被告
-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忠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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