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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劉熙聖

  • 當事人
    李世緯即李伯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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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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