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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劉熙聖

  • 當事人
    李世緯即李伯俊與被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813 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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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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