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林記弘
- 法定代理人林文正
- 原告王馥馨
- 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王馥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昇毅工程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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