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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
訴訟代理人
何偉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芳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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