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慧
- 訴訟代理人
- 何偉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芳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