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紀啟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呈
- 被告
- 詠爗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燕菁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許緣份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122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13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1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