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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熙聖劉熙聖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紀啟洲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告
詠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燕菁
被告
被告
陳許緣份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122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13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1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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