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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1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賴建旭賴建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被告
博鈞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魏崑政
被告
被告
周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13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陸艷娣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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