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8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 被告
- 梁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聲請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柯怡如原係同事,於民國101 年9月中旬間,被告向柯怡如取得證件資料,並向原告申辦取得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後,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柯怡如之同意及授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系爭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署名,將簽帳單交與各該店員以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誤認其係柯怡如本人消費而均陷於錯誤,並代被告墊付所有消費之款項,致原告受有48,567元之損害。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被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確定,而被告嗣後雖有陸續還款12,567元,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均不爭執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系爭信用卡交易明細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對此俱無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盜刷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購物,係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墊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予被告後,無法請求持卡名義人清償帳款,而損害原告之利益,自屬不法侵害行為,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遭侵害者為金錢,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而賠償3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刷卡時間 │商店名稱 │金額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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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 年10月8 日│金玉麟珠寶銀樓│13,000 元 │
│ │20時5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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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1 年10月8 日│震旦通訊- 高雄│18,000 元 │
│ │21時52分 │建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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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 年10月10日│夢時代購物中心│1440元 │
│ │17時0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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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1 年10月10日│大統新世紀 │1198元 │
│ │21時26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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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1 年10月11日│御壽 │780元 │
│ │18時0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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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1 年10月11日│漢神名店百貨股│3500元 │
│ │15時22分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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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1 年10月12日│漢神巨蛋購物廣│395元 │
│ │15時16分 │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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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1 年10月13日│漢神巨蛋購物廣│1525元 │
│ │16時14分 │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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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1 年10月13日│中油- 建工路站│145元 │
│ │17時0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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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年10月14日│大豐石頭商行(│834元 │
│ │21時11分 │石頭日式炭火烤│ │
│ │ │肉,三民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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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年10月14日│元榮餐飲有限公│2350元 │
│ │00時07分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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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 年10月14日│家樂福- 鼎山店│900元 │
│ │22時1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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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年10月15日│漢神巨蛋購物廣│325元 │
│ │17時22分 │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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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 年10月15日│漢來美食(股)│1760元 │
│ │18時44分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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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 年10月16日│桔緣香港茶餐廳│1215元 │
│ │18時3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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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 年10月16日│伊莎貝爾休閒有│1200元 │
│ │16時52分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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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 年10月16日│大統新世紀 │1200元 │
│ │18時58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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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 年10月16日│統一超商安冠門│500元 │
│ │13時36分 │市 │ │
├─┼───────┼───────┼─────┤
│19│101 年10月16日│統一超商安冠門│500元 │
│ │13時40分 │市 │ │
├─┼───────┼───────┼─────┤
│20│101 年10月16日│統一星巴克十全│500元 │
│ │22時09分 │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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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