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8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梁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聲請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柯怡如原係同事,於民國101 年9 月中旬間,被告向柯怡如取得證件資料,並向原告申辦取得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後,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柯怡如之同意及授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系爭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署名,將簽帳單交與各該店員以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誤認其係柯怡如本人消費而均陷於錯誤,並代被告墊付所有消費之款項,致原告受有48,567元之損害。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被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確定,而被告嗣後雖有陸續還款12,567元,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均不爭執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系爭信用卡交易明細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對此俱無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盜刷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購物,係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墊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予被告後,無法請求持卡名義人清償帳款,而損害原告之利益,自屬不法侵害行為,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遭侵害者為金錢,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而賠償3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 │編│刷卡時間 │商店名稱 │金額 │ │號│ │ │ │ ├─┼───────┼───────┼─────┤ │ 1│101 年10月8 日│金玉麟珠寶銀樓│13,000 元 │ │ │20時53分 │ │ │ ├─┼───────┼───────┼─────┤ │ 2│101 年10月8 日│震旦通訊- 高雄│18,000 元 │ │ │21時52分 │建功店 │ │ ├─┼───────┼───────┼─────┤ │ 3│101 年10月10日│夢時代購物中心│1440元 │ │ │17時01分 │ │ │ ├─┼───────┼───────┼─────┤ │ 4│101 年10月10日│大統新世紀 │1198元 │ │ │21時26分 │ │ │ ├─┼───────┼───────┼─────┤ │ 5│101 年10月11日│御壽 │780元 │ │ │18時01分 │ │ │ ├─┼───────┼───────┼─────┤ │ 6│101 年10月11日│漢神名店百貨股│3500元 │ │ │15時22分 │份有限公司 │ │ ├─┼───────┼───────┼─────┤ │ 7│101 年10月12日│漢神巨蛋購物廣│395元 │ │ │15時16分 │場 │ │ ├─┼───────┼───────┼─────┤ │ 8│101 年10月13日│漢神巨蛋購物廣│1525元 │ │ │16時14分 │場 │ │ ├─┼───────┼───────┼─────┤ │ 9│101 年10月13日│中油- 建工路站│145元 │ │ │17時04分 │ │ │ ├─┼───────┼───────┼─────┤ │10│101 年10月14日│大豐石頭商行(│834元 │ │ │21時11分 │石頭日式炭火烤│ │ │ │ │肉,三民店) │ │ ├─┼───────┼───────┼─────┤ │11│101 年10月14日│元榮餐飲有限公│2350元 │ │ │00時07分 │司 │ │ ├─┼───────┼───────┼─────┤ │12│101 年10月14日│家樂福- 鼎山店│900元 │ │ │22時11分 │ │ │ ├─┼───────┼───────┼─────┤ │13│101 年10月15日│漢神巨蛋購物廣│325元 │ │ │17時22分 │場 │ │ ├─┼───────┼───────┼─────┤ │14│101 年10月15日│漢來美食(股)│1760元 │ │ │18時44分 │公司 │ │ ├─┼───────┼───────┼─────┤ │15│101 年10月16日│桔緣香港茶餐廳│1215元 │ │ │18時37分 │ │ │ ├─┼───────┼───────┼─────┤ │16│101 年10月16日│伊莎貝爾休閒有│1200元 │ │ │16時52分 │限公司 │ │ ├─┼───────┼───────┼─────┤ │17│101 年10月16日│大統新世紀 │1200元 │ │ │18時58分 │ │ │ ├─┼───────┼───────┼─────┤ │18│101 年10月16日│統一超商安冠門│500元 │ │ │13時36分 │市 │ │ ├─┼───────┼───────┼─────┤ │19│101 年10月16日│統一超商安冠門│500元 │ │ │13時40分 │市 │ │ ├─┼───────┼───────┼─────┤ │20│101 年10月16日│統一星巴克十全│500元 │ │ │22時09分 │門市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