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92號原 告 華陀扶元堂生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霖 訴訟代理人 徐子騰 被 告 黃德容 訴訟代理人 郭祿紳 被 告 周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別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任職原告公司擔任行政人員,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保證人,被告黃德容於103 年5 月間因過失,不依勞動契約履行債務,延滯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賠償等語,爰依據不完全給付、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黃德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 人則以:被告黃德容本在原告公司擔任人事工作,原告於103 年4 月間將其調至業務部門負責送單工作,被告黃德容均有依原告公司之指示,將客戶訂單送交給原告公司之工廠出貨人員即訴外人蔡世玫,且被告黃德容當時即有告知主管即原告訴訟代理人徐子騰表示工作量過重,是否加派人手,而未獲置理,被告黃德容乃於103 年5 月1 日提出辭呈,被告黃德容任職期間均依原告指示提供勞務,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被告周淑貞自無庸負人事保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102 年7 月1 日任職於原告公司,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保證人之事實,及原告公司於103 年5 月間因延滯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而賠償YAHOO 購物中心8 萬6381元之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與被告黃德容之勞動契約書、被告周淑貞之人事保證契約書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20頁)、原告公司與YAHOO 購物中心之違約罰則、統一發票、email 列印資料、延遲出貨明細(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9頁)影本各1 份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僱傭與委任雖均屬於勞務契約,但僱傭之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係完全依僱用人之指示,自己毫無獨立裁量之權,與委任之受任人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有時有獨立裁量之權不同。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未設規定,自應依債務本旨,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受僱人如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固應負債務不履行中之不完全給付責任。惟倘受僱人係依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除有特別情形(如明知所服之勞務違法),即難認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令其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執前詞主張被告黃德容未將客戶之訂購單出貨給客戶而有不完全給付云云。惟查: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原告公司負責將公司商品提供到網路上行銷,被告則負責將客戶訂單下載,103 年5 月10日伊接收到YAHOO 購物中心說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進而追蹤出貨與拉單情形,當時被告黃德容說已經出貨,但是事實上卻只有拉單下來,而未每一筆訂單出一筆宅配紀錄,而依照原告公司分工情形,被告黃德容職務是業務助理,負責把單拉下,轉給倉庫人員即訴外人蔡世玫負責出貨,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丟給倉庫人員,但被告黃德容究竟有無把單子丟給倉庫人員,YAHOO 購物中心並不知道,伊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4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黃德容把YAHOO 購物中心後台單據拉下後,把單子丟給蔡世玫時已經是當天下午4 、5 點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堪認被告黃德容於原告公司係負責將客戶訂單下載,並不負責出貨,而當時被告黃德容已將客戶訂單下載完畢,並轉交倉庫人員蔡世玫,即被告黃德容業已完全履行其依原告之指示提供勞務之義務,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事後又把單子拉回去說自己要負責出貨,致原告倉庫沒有單子沒有辦法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第70頁),惟此為被告黃德容所否認並辯稱:伊已出單給蔡世玫,豈有可能把單拿回來,且伊並不負責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且與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丟給倉庫人員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堪認原告上揭主張,既無事證可憑,亦與常情不符,尚無足取。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應追查後續處理狀況,下班前應把未結束之工作做交代,這是業務要做的事,是工作態度的問題,並非壓榨勞工云云。惟查,被告黃德容係受僱人而非經理人,僅依原告公司之指示提供勞務已足,並無義務負責追蹤後續處理情形,即被告黃德容並不負責其所提供之勞務,轉交給原告公司其他人後,最終之成敗結果。且除原告與被告黃德容另有合意延長工時外,被告黃德容下班後即無提供勞務之義務,更無義務交代他人如何為後續工作之理。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德容間,僅係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原告卻主張被告黃德容提供勞務外另應負責追蹤工作成果之責云云,原告之主張顯逾被告黃德容法律上所應負擔之義務,是原告以此被告黃德容法律上不應負擔之義務,主張被告黃德容有債務不履行云云,自屬無據。 ㈣此外,原告並無舉證被告黃德容有何債務不履行之事實,是原告空言主張被告黃德容延滯原告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賠償云云,即無足取。而被告黃德容既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原告請求被告周淑貞應負人事保證責任,亦失其附麗,應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完全給付、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8 萬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黃德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證人交通費 548元 合計 1,54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