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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3 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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