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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原告
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助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許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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