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姚怡菁
- 原告宋瑞珍
- 被告詹金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宋瑞珍 代 理 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相 對 人 詹金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間委託林素珍即安利不動產仲介經紀企業行(下稱林素珍)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春公司)出售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嗣聲請人於98年5 月1 日經林素珍、永春公司與訴外人邱鈺惠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詎林素珍、永春公司代原告收受買賣價金後,竟未將經扣除處理房屋貸款及必要費用後所剩餘之尾款交予聲請人,且遲未將系爭不動產辦理過戶,致邱鈺惠另聘代書於102 年處理過戶事宜,爰依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169 條規定起訴請求林素珍、永春公司給付渠等代聲請人收取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80,407 元,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102 年度雄救字第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另於程序進行中,聲請人另追加備位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代收買賣價金443,466 元,故就聲請人追加備位聲明部分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原告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因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待法院審認,該訴訟救助之效力固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惟聲明之擴張,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實質上其擴張仍在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範圍之內,則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擴張後之聲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追加相對人給付代收款之備位請求部分,核屬追加新訴,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系爭裁定之效力自不及於備位請求部分,合先敘明。 三、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法律扶助等情,有系爭裁定卷附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之審查表、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1 年及102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揭明細表乃揭示聲請人101 年度名下財產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 筆及1 輛86年出廠汽車(下稱系爭汽車),而102 年度名下財產有系爭汽車外,尚有1 筆財產交易所得69,190元,但已無系爭土地,堪認該筆交易所得應係聲請人出售系爭土地所得之財產,另酌以本件聲請人所請求者為其出售包含系爭土地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堪認聲請人並未實質取得如102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之交易所得,兼衡以系爭汽車為86年出廠,非屬易於變賣之財產,是聲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堪認為真,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雄簡字第1045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因此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廖美玲 ┌────────────────────────────────────┐ │附表: │ ├──┬───┬─────────────┬─────────┬─────┤ │編號│ 項目 │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 ├──┼───┼─────────────┼─────────┼─────┤ │ 1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15925 │145/100000│ │ │ │ │ │ │ ├──┼───┼─────────────┼─────────┼─────┤ │ 2 │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層數:14層 │全部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翠│總面積:81.72 │ │ │ │ │華路601 巷116 號9 樓,含共│層次:9層 │ │ │ │ │有部分:同段5090建號,面積│層次面積: │ │ │ │ │:35270.97平方公尺,應有部│81.72 │ │ │ │ │分:145/100000) │附屬建物: │ │ │ │ │ │陽台:11.4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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