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金南 相 對 人 楊聰明 楊裕吉即勝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103 年度雄補字第1949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查詢表及審查表等以為釋明,另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2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揭明細表乃揭示聲請人102 年並財產所得,名下亦無財產,足見聲請人已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又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