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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原告
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翰
被告
台州溶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37,13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份及本院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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