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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

原告
賴逸修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被告
國榮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祿
被告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榮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及132 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103 年契稅繳款書,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05,000 元(計算式:352,500 元+ 352,500 元=705,000 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6,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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