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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喬志
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普樂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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