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喬志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普樂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