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1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勝
- 被告
- 永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發翔
- 被告
-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南
- 被告
- 瀚普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俊生
- 被告
- 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因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林桂蘭,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具狀為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須附繕本),並提出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