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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1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許坤勝
被告
永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發翔
被告
名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南
被告
瀚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生
被告
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因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林桂蘭,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具狀為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須附繕本),並提出被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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