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72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習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習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