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習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習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